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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6 11:41:57

❶ 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❷ 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相关法规!!

你好。
[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3


[2]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2007
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7


[3]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7


[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
1897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2003


[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T
18005-1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1999.
[6]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
17504-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1998


[7]
旅游区
(点)
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7775-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3


[8]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5


[9]
《国家旅游度假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6


[10]
《国家生态旅游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6


[1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1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 91-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1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19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


[2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29]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30]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 87-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


[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32]
《建筑气象参数标准》
(JGJ 35-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3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0178-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❸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