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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點用地性質

發布時間: 2021-01-27 23:13:38

㈠ 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是什麼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宗具體用地規定用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具體到遺址公園,應屬於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和綠地與廣場用地。

㈡ 旅遊服務中心在新的用地分類中屬於哪一類用地呢

根據最新的用地分類標准,遊客中心一般以咨詢、票務為主,用地類型上應屬於B11(零售商業用地),或B29(咨詢等服務辦公用地)。

旅遊景區內規劃用地為一般農用地,該土地性質是否可以建設游樂園

一般農用地不可作商用哦

㈣ 公園用地屬於什麼類型用地,在其中建房需要什麼手續或者說可否建房

屬於公共事業性質的用地,建房需規劃局、城建局批准,且不可變相或變通為商業用地。如進行商業服務,屬於事業性收費,收入應進賬於當地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各別地方實行承包經營另當別論。但建房仍需上述單位批准。

公共事業性質的用地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致力於保障社會進步和發展,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公共事業單位儀器技術和人力資源為公眾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或者產品,他需要消耗資源,而這些資源是由國家提供的。

(4)旅遊景點用地性質擴展閱讀:

公共事業單位的研究對象是國家、政府與社會公共組織的公共事務及其 管理過程,而事業單位管理的研究對象是工商企業及其經營過程。兩者的具體差異在於:

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社會公共利益,事業單位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組織利潤;

二是管理性質不同,傳統的公共管理具有壟斷性,工商管理則具有競爭性;

三是管理手段不同,傳統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工商管理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類事業機構都為公立機構,資產都屬國有;政府決定事業單位的設立、注銷以及編制,並對事業單位的各種活動進行直接組織和管理;各類事業單位活動所需的各種經費都來自於政府撥款。

㈤ 中國旅遊用地性質是什麼 哪些可用於旅遊房產開發

從國內外的土地使用性質而言,都不存在旅遊房產用地這個類別,而在國內出現的旅遊房地產開發概念,其實質還只是房地產開發商針對項目建成後用於與旅遊行業相關的住宿和經營活動來進行定義。從房地產開發的角度分析,旅遊房地產包含兩個概念。一個是指旅遊地產,包括旅遊景點開發和休閑娛樂等設施的建設;另一個是指旅遊房產,圍繞旅遊活動所需要的,以住宿業開發為主,包括旅遊酒店、賓館、服務式公寓、旅店、經濟型酒店、度假村和休閑度假住所等。 因此,要確認中國旅遊房產的用地性質,需要從政府規定的住宿業用地和房地產開發用地來進行區分。從住宿業的角度來考慮,只有旅遊星級酒店屬於旅遊商業用地;從房地產開發角度分析,國內房地產開發包括商業(含旅遊商業用地)用地、住宅用地、綜合用地和工業用地等。 只有旅遊星級酒店在通過國土管理部門和旅遊部門審批後,可以以旅遊商業用地性質立項。而其它住宿業設施,如服務式公寓、社會旅館、經濟型酒店等的用地性質,政府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住宿業的經營活動並不受用地性質的限制,但必須獲得與住宿業相關的行業特許經營許可證,如消防、安保和衛生等。 按照現有的相關政府規定,國內可以用於旅遊房產開發的土地用地性質如下:商業性質用地 傳統的旅遊星級賓館、酒店項目立項,土地批租年限為 40 年,該類項目不屬於房地產開發行為,一般不允許按照商品房模式進行分割銷售。 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的旅遊商業用地,土地批租年限為 40或50 年,由於各地鼓勵投資的政策不同,有些可以按照房地產開發模式,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城市商業用地,土地批租年限為 40 年,允許以房地產開發模式進行銷售,但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 商業用地性質的旅遊房產項目,一般適合於建設旅遊星級賓館、商務酒店、經濟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經營為主要目的投資行為。 綜合類用地 商住兩用,即,商業和住宅綜合用地,帶有裙房的商務公寓或寫字樓,土地批租年限為 50 年,該類用地性質本身就屬於房地產開發,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商業城市中的綜合類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商務酒店、全套房酒店、旅遊星級賓館、服務式公寓、經濟型酒店等旅遊房產建設。 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的綜合類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遊房產建設。 住宅用地 純住宅類酒店式公寓、別墅,土地批租年限為 70 年,本身屬於房地產開發性質,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住宅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服務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別墅等旅遊房產項目的建設。相關閱讀:旅遊用地如何分類?它們的具體功能是什麼?關於旅遊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知識旅遊用地規劃容易遇到哪些問題 解決方案一覽旅遊用地規劃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㈥ 旅遊景點按設立性質可劃分為什麼和什麼旅遊景點

景點可以分別為民俗、景觀、文化、古跡等很多性質的。

㈦ 什麼是旅遊用地

旅遊用地指用於開展旅遊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公園、游樂場等佔用的回土地。

旅遊城市,是指具答備獨特的自然風光或者人文資源等獨特資源,能夠吸引旅遊者前往,具備一定旅遊接待能力,以景區景點為核心、以旅遊產業為主體、旅遊業產值超過城市GDP的7%的一類城市。新型旅遊城市則是指在城鎮化後,運用城市即旅遊、旅遊即城市的理念,全面地將旅遊與城市發展有機融合起來,全力打造活力之城、人文之城、魅力之城、旅遊之城。

旅遊用地是新型旅遊城市發展旅遊業必不可少的載體。隨著我國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遊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專門的旅遊景點已不是旅遊地的唯一選擇,農家樂、林家樂等鄉村游、自駕游、紅色旅遊等旅遊形式興起,旅遊業呈特色化發展,旅遊產品呈多樣化發展趨勢,同時作為用於旅遊載體的土地也在隨著旅遊范圍的擴大而擴大,城市旅遊用地既可以是劃分出來專門發揮旅遊功能的城市土地,也可以是在其它功能的土地上發揮旅遊雙重或者多重功能的城市土地,比如,機場、火車站、碼頭等遊客集散地設立旅遊咨詢服務中心,只要具有咨詢、預定、受理遊客投訴等功能,就能判斷為其具有城市現代旅遊功能。

㈧ 什麼是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指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築用地。景區內的其它用地按現狀歸入相應地類。

㈨ 旅遊用地屬於什麼用地

旅遊用地指用於開展旅遊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公園、游樂場等佔用的土地。